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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发生接触却致一人死亡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13日

  年过半百的甄某骑自行车在一条大下坡的马路上疾驰,适遇一辆相向行驶的轿车左转弯,甄某为躲避左转轿车慌乱之下撞上了路边的围墙,造成自行车受损、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甄某因颅脑及颈髓严重损伤不幸去世。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当事双方各说各理,甄某的妻子章倩倩和女儿甄妍妍最终将涉事车主闫琰琰和某保险公司济南支公司告上了法庭。

  经历下法院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对双方责任进行划分。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产生医药费近5000元。2015年4月29日,交警部门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认为甄某系因交通工具作用致颅脑及颈髓严重损伤而死亡。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甄某的自行车与闫琰琰的车辆是否接触及甄某自行车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结论为闫琰琰驾驶的轿车与自行车未发生接触,事故发生时自行车行驶速度46公里/小时。另查明,车主闫琰琰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济南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险限额为3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据本案主审法官罗琳介绍,根据历下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证明及法院从交警部门调取的事发当时的视频,事发路段坡度较大,甄某骑自行车行驶速度达到46公里/小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明知存在危险而不采取措施减速或停车,甄某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根据视频,被告闫琰琰由西向东靠右行驶,不存在逆行现象,但根据《道路交通法》规定,没有信号灯的路口拐弯车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通过,拐弯车让直行车。闫琰琰的行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起次要作用。

  历下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济南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向原告章倩倩、甄妍妍赔偿医疗费、死亡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40余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闫琰琰负担。原告章倩倩、甄妍妍不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济南中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原载《济南日报》2016年11月10日B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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