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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聊认识情人却遭殴打勒索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2月13日

  网络聊天结识,并发展成为情人,不到1年的时间,女方竟被男方多次殴打并被勒索十余万元。近日,历下法院对这一起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历下法院经法庭审理查明,2012年9月,已结婚成立家庭的80后的李某冉和70后的童宏宏通过网络聊天工具结识,俩人遂坠入情网,成为情人关系。在不到一年的交往过程中,李某冉经常以各种理由殴打童宏宏,同时以将二人关系告知其丈夫、危及孩子的安全等对童宏宏进行威胁,向其索要财物共计14.7万余元。2013年5月上旬的一天,李某冉对童宏宏殴打后,迫使童宏宏向其写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又于次日向童宏宏索要现金1万元,同年5月下旬,童宏宏基于上述借条交给李某冉10万元,后将该借条撕毁。2013年5月中旬,李某冉迫使童宏宏为其购买金牌一个,价值近2万元。2013年6月下旬某天晚上,李某冉在某KTV门口对童宏宏进行殴打,李某冉酒后让童宏宏开车去接,因童宏宏不方便接电话,引起李某冉心中不满。随后,童宏宏迫于无奈开车赶至济南市某KTV门口,李某冉在该KTV门前对童宏宏进行殴打,致其全身多处受伤,腰部骨折。童宏宏从ATM机上取款1.8万元交给李某冉。经鉴定,被害人童宏宏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童宏宏报警后,民警于2013年7月将被告人李某冉抓获。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和殴打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李某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冉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冉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应予赔偿。综上,历下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责令李某冉退赔被害人童宏宏经济损失14.7万余元;李某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童宏宏经济损失4000余元。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原载《济南日报》2016年12月29日B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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