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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诊疗过失被判赔偿9.6万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8月14日

  □记者 范洪雷 通讯员 王继学

  生活日报6月28日讯 2015年1月上旬,历城区董家镇附近的女子孔秀玲自感不适,在当地卫生室被诊断为“感冒”。但到了第5天的晚上,其病情加重。随后,她来到省级某医院急诊室,医生诊断显示存在肺炎,给予口服药物处方。患者离院次日离世。

  记者从历下区法院了解到,案发后,历城区卫生局委托山东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患者的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急性病毒性心肌炎致死。

  经原告申请,历下法院技术室委托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某省级医院针对孔秀玲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孔秀玲的死亡根本原因是其所患严重的病毒性心肌炎及其并发的心源性猝死,直接死亡原因是循环、呼吸衰竭,该过失与孔秀玲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以1%-10%为宜。

  历下法院根据鉴定意见确认的过错参与度,按10%的比例计算原告的相关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某省级医院赔偿原告章翼翼等三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6万余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原载《生活日报》2017年6月29日第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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