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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机套现270万 俩男子各领刑1年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8月14日

  □记者 范洪雷  通讯员 王继学

  生活日报7月15日讯 现年32岁的郭某和27岁的张某康是朋友关系,俩人为牟利,竟以虚假证明材料申领了8台POS机,单独或交叉使用,在短短10多天时间内,为他人非法套现金额共计270余万元,两人共收取手续费17余万元。

  近日,历下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俩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分处罚金12万元和6万元。

  历下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以来,被告人郭某和张某康为实施信用卡预授权套现行为,并以此借机牟利,先后以自己或借用他人的身份证件,且使用虚假材料,向有关银行申请在交易中可以进行115%的POS机预授权业务。

  两人先后以济南高新区某租车服务部、济南历下区某商务酒店等8家单位的名义,向上海某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分别申领了8台POS机。

  骗领到POS机后,两人以收取手续费为条件,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在不同的地点,分别通过上述POS机,为多个信用卡持卡人利用预授权业务非法套取银行资金。同时,为了规避信用卡大额交易的有关限制,两人又将上述POS机相互借给对方交叉使用,用于为他人提供有偿信用卡预授权套现服务。

  据了解,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内,郭某单独或伙同张某康等人采取上述方法,为他人非法套现金额共计147万余元,从中赚取了11.6万余元的手续费;张某康单独或伙同郭某等人采取上述方法,为他人非法套现金额共计123万余元,从中收取了5.8万余元的手续费。

  该案审判长王永革告诉记者,该案是公安部门在对银行系统反映的线索进行核查时发现的,随后,郭某、张某康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郭某主动缴纳罚金8万元,被告人张某康主动缴纳罚金6万元。

  历下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张某康违反国家规定,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刷卡套现并从中牟利,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郭某、张某康积极缴纳罚金,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载《生活日报》2017年7月16日第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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