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审判业务 > 案例指导

原告姜某与被告某公寓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09日

  原告姜某与被告某公寓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案

  

  关键词    业主知情权 公开 全面 简便 弱化对抗 强化释明 表达权

  【裁判摘要】

  业主委员会有拒绝业主查阅财务账目明细、公开相关信息等侵犯业主知情权行为的,法院应按照公开、全面、简便原则依法判决业主委员会公开相关信息,业主有权查阅。

  1、业主知情权的实现方式,应以公开、全面、简便为原则,既充分保障业主权利,又便于业委会的职责履行,兼顾审判与执行双重效果。

  2、司法在明确业主知情权边界的同时,却无法弥合现实与理想的断层。裁判在遵循规则之治同时,更应强化能动司法,塑造“合作自治”氛围,秉承弱化对抗、强化释明的工作理念。

  3、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以司法公开制度充分保障其行使知情权、表达权;在公开的过程中于法律框架内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和意愿,提高其对法院工作及裁判结果的认同和认可程度。

  

  原告:姜某。

  被告:某公寓业主委员会。

  原告姜某与被告某公寓业主委员会因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向bet36娱乐场提起诉讼。

  原告姜某诉称:某公寓小区的公共收益包含:固定停车位30万元左右,临时停车位20万元左右,房屋租赁费6万元,广告收入5万多元,场地使用费2万多元,总金额每年大约是60万左右,自第二届某公寓业委会成立之后,业主就失去了小区财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在维权之前,每年剩余的公共收益只有1000余元。第二、三届业委会的主任,更是以业委会工作人员没时间陪同业主看账本为由,拒绝业主查阅自己小区的财务明细账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为维护业主的相关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限期公开20074月至2013322的全部财务账本及凭证,并在各单元公告栏通知全体业主监督和检查;限期公开20074月至2013322的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大会文件和会议记录;限期公开20074月至2013322的全部设备采购和维修、维保合同;限期在《齐鲁晚报》上因之前的财务不公开事件,邀请齐鲁晚报记者前来报道,并向小区全体业主道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业委会自成立以来,一直是在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下,根据《物权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某公寓规约》进行工作的,小区业委会的所有事务都是公开透明的,特别是财务收支更是公开、透明、合情、合理、合法;我们小区业委会对小区内财务收支明细每季度公布一次,张贴于每个单元的公示栏中,业主对公布的财务收支情况如有异议,随时可以找业委会会计或业委会成员问询或查阅凭证。同时每届业主委员会换届都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原告姜某提出的问题与事实不符,恳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bet36娱乐场经审理查明:原告姜某系某公寓业主。200516,公寓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并于当月12日选举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0121月被告通过换届选举该业委会主任。2004年底至2011年底,被告的财务账目每年公布一次,2012年第一季度至2013年第一季度财务收支明细每季度公布一次,分别张贴于各单元门;从未张贴过财务原始凭证,只允许业主查阅;未公布设备采购和维修、维保合同;未公布业委会和业主大会文件和会议记录。原告姜某只见过2010年以后张贴的财务账目,之前的未见过。被告没有关于查账的相关制度和文件规定。原告姜某因被告拒绝让其查阅财务账本及明细等资料,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20131231,经庭审释明,原告姜某将要求被告限期公开20074月至2013322的全部财务账本及凭证,并在各单元公告栏通知全体业主监督和检查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向原告姜某出示20074月至2013322的全部财务账本及凭证,原告姜某有权查阅并复印、拍照。

  bet36娱乐场经审理认为:业主知情权是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业委会的决定、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使用和收益情况等享有知情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业委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以及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既然已公布过2004年底至2013年第一季度的财务收支明细,原告姜某未见过但有权查阅,被告应向其出示。关于详细的账目花费原始凭证,乃是保障业主对财务收支情况的知情权,且这属于法律规定“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被告应向原告姜某出示20074月至2013322的全部财务账本及凭证。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公开全部设备采购和维修、维保合同;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业委会及业主大会文件和会议记录已公示,故应予全面公开。被告虽经换届,但仍应履行之前各届业委会对业主知情权的公开义务。小区公告栏具有统一公示、监督、检查作用,如按原告姜某诉讼请求一一张贴于“各单元公告栏通知全体业主监督和检查”不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依照简便和经济原则,将履行方式变更为“张贴于小区公告栏内”更为妥当。原告姜某如需复印相关费用清单、合同、发票原件和按户分摊清单或拍照的,被告应予提供、出示,复印费由原告姜某自行承担。关于原告姜某要求被告限期在《齐鲁晚报》上因之前的财务不公开事件,邀请齐鲁晚报记者前来报到,并向小区全体业主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应予驳回。

  在业主知情权实现方式上,既应保障业主权利,又应便于业委会行为履行,兼顾审判与执行双重效果。一是公开原则。知情权是一种积极的兼具公权与私权双重性质的权利。本案虽是一名小区业主主张相应权利,但小区业主均可作为权利主体,相应的诉讼利益应及于全体业主,以避免累诉连发,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被告应将需要披露的材料向全体业主公开。二是全面原则。本案被告曾提出涉诉材料不是在本届业委会在任时保管和出具的,其无法提供;而且业主查阅财务凭证需要向业委会提出申请并在与此事无关的第三方监督下才允许查阅具体疑问账目,而不是一概能查。笔者认为,被告虽经换届,但其前后行为具有承继性,仍应履行之前各届业委会对业主知情权的公开义务。详细的账目花费原始凭证,乃是保障业主对财务收支情况的知情权,且这属于法律规定“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故即便业委会在提供材料时存在推诿、塞责行为,也应由其全面公开,一并提供给原告。负责人的变更及材料的旁落并不能构成阻却业主实现知情权的事由。三是简便原则。业委会作为民间性自治组织,主要职能为“保障物业费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业的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政策,并办理本辖区涉及物业管理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等基本特征,业委会组成人员一般为热心小区公益事务的业主。故裁判结果应兼顾业委会的特征及其组成人员的情况,便于其履行义务,同时方便执行工作开展。本案原告业主要求将涉案材料一一张贴于“各单元公告栏通知全体业主监督和检查”,不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小区公告栏具有统一公示、监督、检查作用,依照简便和经济原则,将履行方式变更为“张贴于小区公告栏内”更为妥当。这既是对公开原则的贯彻,又切实彰显了简便原则。此外,本案在查清事实基础上,通过释法阐理使原告业主将公布全部财务账本及凭证,并在各单元公告栏通知全体业主监督和检查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业委会向原告出示20074月至2013322的全部财务账本及凭证,原告有权查阅并复印、拍照。判决将公布变更为向原告个人出示,同时明确若原告如需复印、拍照,被告应予提供,复印费由原告姜某自行承担,这样的细节处理同样在于兑现简便原则,避免被告责任的过度扩张,同时兼顾执行效果。

  司法在明确业主知情权边界的同时,却无法弥合现实与理想的断层。法官在遵循规则之治同时,更应强化能动司法,塑造“合作自治”氛围,秉承弱化对抗、强化释明的工作理念。一是弱化对抗。业主与业委会不应成为对立的双方,而应是和谐统一的整体。小区管理工作能否做好,有赖于双方的共同努力。业委会规范、透明运作是司法者的期许,但不可能由一次审判达到,业主与业委会的关系也不会随着一次判决的结束而终止。为修复业主与业委会的彼此关系、力促双方良性互动,法官应尽量避免加剧双方的对抗。根据原告业主立案背后针对的是个别挪用小区公共资金的财务不公开事件,本案合理运用司法建议和“能动司法,服务社区”工作机制,以适当补强裁判文书的理性、弱化单纯裁判的刚性。二是强化释明。如前述,本案纠纷实质有赖于业委会与业主的沟通交涉,有可能由此引发新的刑事诉讼。为实现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预见判决后的跟进工作及可能的执行风险,并予以释明。一则可以确保原告的心理预期处于理性、可控范围;二则可以引导被告正确、合理地履行职权。

  在工作方法上,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司法公开制度充分保障其行使知情权、表达权;在公开的过程中于法律框架内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和意愿,提高其对法院工作及裁判结果的认同和认可程度。本案经过两次庭审,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愿表达及辩论后,耐心释明法理、事理、情理,融法理、常识、民意和逻辑于一体,做到庭审、文书各环节公开透明,消除知识背景和经验积累造成的当事人与法院之间信息不对称情况。使原告主动变更诉讼请求,从现实履行必要和原、被告双方对抗化解方面有力推动了纠纷的顺利解决,做到案件胜败皆服。让业主与业委会重归合作、和谐的应然状态远比厘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更为复杂,也更具意义,这或许才是个案裁判的关键所在及终极目标。

  据此, bet36娱乐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姜某出示20074月至2013322的全部财务账本及凭证(原告姜某有权查阅,如需复印、拍照,被告应予提供,复印费由原告姜某自行承担);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20074月至2013322的设备采购和维修、维保合同,并将上述合同张贴于小区公告栏内;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20074月至2013322的该业委会以及业主大会文件和会议记录,并将上述文件张贴于小区公告栏内;四、驳回原告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被告负担。

  

  编写人:

关闭

版权所有:bet36娱乐场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邮编:25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