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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应解决好三个问题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8月19日

张江涛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阐明“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制定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

  目前,司法体制改革正在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广度和深度向前推进,全国各地法院积极探索,有的取得了不错效果。司法体制改革是系统性改革,涉及多方面内容,其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而“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又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关键。济南历下法院虽不是试点法院,但在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方面做了一些尝试。笔者认为,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要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

  落实法官主体地位,解决好审理者“缺位”、“不到位”、“失位”的问题。第一,法官必须办案,让“走偏”的法官“归位”。法官是法定的审判者,是履行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的主体,行使审判权是法官的天职,也即法官为办案而存在。然而,现实中不办案的法官大量存在。院长不办案、庭长基本不办案、综合部门的法官无从办案是普遍现象。院长、庭长大多是法官中的精英,是办案的“好把式”,他们不办案是优质法官资源的巨大浪费;另一方面,院、庭长的比例能够占到基层法院法官人数的四分之一,数量如此多的法官不办案进一步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让审理者裁判,首先要让“走偏”的法官“归位”,法官必须办案。为此,历下法院尽量把具有审判资格的法官调配到审判执行一线,现有法官85人,一线法官70人,占82.4%;其余法官为院领导10人、综合部门5人。还出台文件明确规定院、庭长的办案数量,要求院长每年办案不少于4件,庭长每月不少于2件。第二,法官专司审案,让“分神”的法官“到位”。一个案件的办理要经过立案、开庭排期、送达、保全、庭审、调解、撰写文书、宣判、接待、信访等一系列司法活动。在这一系列司法活动中大部分是事务性的活动,无需法官一一办理。而现实工作中,法官的大量时间和精力被这些事务性活动所占据。裁判权是判断权,核心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其关键环节是庭审和文书撰写,法官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在这两个环节上。如果法官整天埋头于事务性的工作,安静撰写文书的时间成为“奢侈”,司法公正、司法效率从何谈起?让审理者裁判,还要让“分神”的法官“到位”,法官专司办案,集中精力“开好庭、写好文书”。为此,历下法院加强司法辅助人员配备,调整人员搭配模式,为一名法官配备了一名书记员,实行“一法官一书记员”模式;明确书记员职责,出台考核办法,把事务性工作交由书记员办理。第三,法官独立断案,让“失权”的法官“上位”。在派出法庭试点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打破原有的业务庭之下设立合议庭的层级结构,两个派出法庭重新划为三个合议庭,合议庭采用“1(主审法官)+2(法官)+1(法官助理)+3(书记员)”的模式,主审法官由试点法庭的庭长、副庭长担任,主审法官是审判团队的负责人。简易程序案件,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直接签发;承办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普通程序案件,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所在试点合议庭主审法官签发;试点合议庭审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主审法官依次签署。试点合议庭取消了业务庭管理层级,下放了文书审批权,庭长、分管院长不参加合议庭就不再签批法律文书,真正做到了让审理者裁判。

  还权于法官(合议庭),解决好审理者裁判的“行政化”问题。长期以来,法院内部实行层级管理和呈报审批制度,组织架构体系与行政机关无异,科层制管理明显,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庭长、分管院长依次签署,分管院长审核通过方能向当事人送达。这种行政化的审批模式,既违背了司法的亲历性原则,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也致使责任不清、效率不高。让审理者裁判,就要还权于法官(合议庭),去除审判权运行中的行政化管理模式。第一,文书签发由审批制变为审理制。除在派出法庭试点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外,针对基层法院简易程序案件占比60%以上,数量较多的特点,历下法院出台了《关于简易程序案件裁判文书签发的规定》,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由该审判员直接签发。由助理审判员独任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由其庭长审核后签发。”之所以为助理审判员独立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保留了“庭长审核”一道程序,主要原因是助理审判员尚不属于享有完整审判权的法官,出于培养新人、保证案件质量的考虑而保留了这一必要的程序。这一规定取消了院、庭长作为非审理者的审批权,文书由审理法官直接签发。为了保证改革的稳步顺利推进,对普通程序案件我们暂未取消院、庭长的审批权,以防“步子迈的太大”,严重影响案件质量,带来不良后果。这一规定实施以来,我院简易程序案件审判效率大大提高,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缩短了近10天。第二,审委会委员履职方式由听取汇报为主变为过程参与为主。严格限缩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建立审委会讨论案件过滤和分流机制,讨论问题仅限于法律适用问题;提请权由合议庭集体行使,取消庭长提请权;强化审委会总结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2014年以来,历下法院审委会讨论案件数量同比减少40%,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13件,同比增加60%。让审委会委员参与到案件审理过程中,强化审委会委员办案考核,将审委会委员编入相关合议庭;实行审委会委员庭审评查制度,每月评查庭审不少于4件,可采用到庭旁听或网上视频监听方式;实行审委会委员文书评查制度,评查文书采用法官自报和系统随机抽取方式,每月文书评查不少于4件;每月还要抽查当月结案电子卷宗3件。评查工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每月对审委会委员评查情况和评查结果双通报。第三,审判管理由层级管理变为平级管理。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把原属于院、庭长的相关审判管理权集中到审管办,改变管理的内容和方式,把原来自上而下层级式的审批、事后监督变为自左至右平级式的预警、事中节点管控。依托信息技术,研发案管系统,在程序上,严控节点,实行灰灯标注、黄灯警示、红灯锁定,杜绝超审限、长期未结现象发生;在质效上,30余项考核指标,系统每天自动生成,全院、全员可视,工作好坏一目了然;每季度形成审判执行态势分析,对比同期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完善监督机制,解决好裁判者负责的“虚化”的问题。绝对的权力必然产生绝对的腐败,赋予法官、合议庭真正的审判权,就必须强化对法官和合议庭的监督制约和绩效考核。明确责任主体。审判员独任审理的案件由承办人承担责任;助理审判员独任审理的案件,庭长、承办人按照6:4的比例承担责任;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审判长与其他两名成员按照6:2:2的比例承担责任;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法律适用的责任由审委会负责。加强绩效考核。科学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考核体系,全面评估案件质量、效率、效果,合理配置考核子项的权重和比例,重业务、重实绩、重人品,择优选任主审法官、审判长。发回重审、二审改判、再审改判、指令再审案件审委会一一研究,案件承办人、合议庭成员上会陈述,审委会以投票方式确定承办人、合议庭有无过错,是否追究责任。强化外部评价。审判案件实行三级回访制度,案件审结后自动向当事人发送短信,询问是否满意;凡回复不满意者,再次电话回访;如仍不满意,见人落实情况。开展专项巡查,在上级政法机关主持下,组成异地巡查组,每年开展一次专项评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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