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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诉某出国咨询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23日

  □ 阴 悦

  【裁判摘要】《劳动合同法》对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则仍交由劳动合同关系双方自由协商,导致各地司法实践中对于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是竞业限制协议的生效的条件,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标准等均没有统一的裁判尺度。竞业限制协议是对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权等基本权利的限制,其必须在具有合理前提的条件下才可以产生法律效力。就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合理标准而言,劳动者的生活质量不应因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而受到影响。具体的补偿金额,应结合劳动者岗位的性质、作用、价值及劳动者的专业水准、同行业同级别劳动者的薪酬水平、竞业限制的范围等因素综合考虑,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低于这一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项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原告周某,女,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原系山东某出国咨询有限公司职工,住历下区某苑某楼X单元X号。

  被告山东某出国咨询有限公司,住济南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原告周某与被告某出国咨询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向bet36娱乐场提起诉讼。

  原告周某诉称: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和被告签订保密及不竞争协议,2010年2月从被告处离开。离开以后,因为存在竞业限制协议,别的单位又不予录用,致使原告无法生存。原告以为,该竞业限制协议剥夺了劳动者的生存权、择业自由权,被告免除自己的义务,排除劳动者权利,因此,该竞业限制协议应为无效协议。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密及不竞争协议无效;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进一步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确认原、被告于2008年1月31日签订的《保密及不竞争协议》中关于竞业限制的条款无效,并且对劳动仲裁中的其他仲裁请求不再主张。

  被告山东某出国咨询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应继续履行与被告签订的《保密与不竞争协议》。二、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200000元及律师费6000元。被告与原告之间的《保密与不竞争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应当承担竞业限制义务。而原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其与被告之间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给被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原告的违法违约行为一直在持续。故被告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判令原告继续履行《保密与不竞争协议》、支付违约金20万元及律师费6000元。

  bet36娱乐场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于2007年7月24日到被告公司担任文案部经理,双方签订了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1年1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08年1月31日原、被告还签订了《保密不竞争协议》,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内,非经被告同意,不在与被告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担任任何职务,并不自营与被告类似的产品或服务,不为他人类似经营提供任何建议。被告支付原告相应补偿。其后原告向被告单位提出辞职,签署了离职结算清单后即离开被告单位。又注册成立了另一出国咨询有限公司,原告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被告单位的部分经营范围相同。2011年5月13日,被告申诉至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原告继续履行《保密不竞争协议》、支付违约金、律师费,原告提出反诉,要求确认竞业限制协议无效、被告单位支付拖欠试用期工资、2010年7月工资、服装费、赔偿金、加班费、损害赔偿金等,该委作出济历下劳人仲案字(2011)第184号裁决书,裁决:原告继续履行《保密不竞争协议》、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驳回原告的仲裁(反诉)请求。原告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bet36娱乐场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使离职劳动者负有在一定时间、一定地域范围内禁止从事竞争性行为的义务,客观上限制了离职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劳动权利和自由。而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实行的按劳分配制度下,劳动权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权能否得到保障,且用人单位与离职劳动者在经济地位、掌握信息的能力等方面一般并非处于平等地位,故竞业限制协议使劳动者负有的义务和对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权等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在具有合理前提的条件下才可以产生法律效力。这里的合理前提至少应包括用人单位具有可保护的商业秘密等合法利益、公司向劳动者支付合理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等。就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合理标准而言,劳动者应用人单位的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的生活质量不应由此受到影响,这应当作为确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给付标准的基本原则。具体的补偿金额,应结合劳动者岗位的性质、作用、价值及劳动者的专业水准、同行业同级别劳动者的薪酬水平、竞业限制的范围等因素综合考虑,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低于这一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项“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该竞业限制条款应属无效条款。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担任文案部经理,月平均工资在一万元以上,而被告单位向原告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远远低于当时济南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原、被告签订的《保密及不竞争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应属无效条款。故对原告请求确认上述《保密及不竞争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单位要求原告继续履行《保密及不竞争协议》中竞业限制条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该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情况下,即使原告自己注册经营了与被告单位经营范围相同的公司,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原告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被告要求原告承担20万元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律师费,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bet36娱乐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6条、《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71条及国家有关民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周某与被告某出国咨询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31日签订的《保密及不竞争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原告周某不再履行该《保密及不竞争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二、原告周某不予支付被告某出国咨询有限公司违约金20万元;三、原告周某不予支付被告某出国咨询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负担。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诉称,一审法院认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没有任何依据。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无效。三、周某在离职前即着手设立新公司,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综上,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辩称,同意原审判决。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无效。”该公司与周某签订《保密及不竞争协议》,要求周某在离开其单位后的两年中不得到生产与其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与其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这在客观上限制了周某的就业权进而影响了周某的生存权,应因此向周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数额至少能够维持周某的基本生活。双方签订《保密及不竞争协议》中所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不仅低于济南市每月92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甚至远远低于济南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该协议的内容变相免除了该公司保证周某的生活不受影响的义务,剥夺了周某利用自身的技能就业并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的权利。该公司与周某签订《保密及不竞争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应属无效,该协议从订立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该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某出国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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