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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6日

立 案 须 知

    一、立案流程:

第一步,将起诉材料交立案审查窗口,审查法官批注处理后,按书记员的安排,持缴费单据到交费银行交纳诉讼费用;

第二步,持交费回单到立案审查窗口办理立案登记手续,转至排期、送达窗口;

第三步,领取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材料,办理诉讼材料送达手续。

    二、起诉必须具备的材料(全部资料均应提供A4纸格式)

(一)民事、行政诉讼案件起诉应当提供: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原告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起诉状上签名或捺手印;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状应加盖公章。起诉状正副本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蓝黑、黑色),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

2、原告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为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立案时需提供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原件供核对);受委托代为起诉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

3、原告如需委托代理人的,须递交诉讼委托书,诉讼委托书权限部分必须写具体,如系全权委托,即要填写: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调解书,提起反诉或上诉;

4、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原告在起诉时即应按照起诉状的份数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5、起诉人递交起诉材料时一并申请司法救助的,应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同时提供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

其中离婚案件必须提供:

1、结婚证复印件。无结婚证由原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2、须法院分割处理的争议财产清单(包括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需注明财产价值、品牌;涉及房产,应提供房产凭证复印件;

3、起诉离婚时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原告应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由单位加盖公章;

4、诉讼请求应表明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住房等的意见;

5、事实与理由中应写明何时登记结婚,婚生子女身份、婚后夫妻感情等情况。

其中行政诉讼案件必须提供:

证明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有关证据;起诉被告不作为的,必须证明原告已经向被告投诉或提出申请。

(二)执行立案应当提供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

2、法律文书生效确认书,并由案件承办人签字及加盖业务庭章,证明已发生法律效力或法律规定应由本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3、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4、公民个人申请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执行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应填写放弃、变更、和解、收取款项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恢复执行的,直接与原执行人联系。

(三)申请支付令应当提供的材料:

1、支付令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受委托代为申请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料;

3、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4、证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间存在简单、明确法律关系,且债权债务数额已确定、到期的材料复印件,该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无异。

(四)申请公示催告应当提供的材料:

1、公示催告申请书。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申请书上签名并捺手印;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受委托代为申请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料。

3、证明申请人为票据最后持有人的有关证据及票据复印件并附票据丢失过程说明。

材料不齐备或不属于我院管辖的,立案窗口将不给予接收和审查。

经审查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即向申请人开具案件受理通知,申请人凭案件受理缴费通知到缴费银行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人应于七日内缴费并及时将缴费凭证送交立案窗口。

诉 讼 常 识

民事 诉 讼

    一、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港口作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遗产继承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五、举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审批,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审限为3个月。

   

行政 诉 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法院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即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诉 讼 风 险

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四、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五、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八、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九、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十、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十三、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四、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五、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六、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十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诉讼费用速算表

一、财产案件受理费

级数

标的额

费率

增加数

1

不超过1万元

50

2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

0.025

-200

3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

0.02

300

4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

0.015

1300

5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

0.01

3800

6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

0.009

4800

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

0.008

6800

注:案件受理费=诉讼标的数×本级数+本级增加数

二、申请执行费

级数

标的额

费率

增加数

1

没有执行金额或价款的

50-500

2

1万元以下的

50

3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

0.015

100

4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

0.01

2600

注:执行费=执行标的数×本级数+本级增加数

三、申请保全费

级数

标的额

费率

增加数

1

1000元以下或不涉及财产数额

30

2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

0.01

20

3

超过10万元以上的

0.005

520

4

超过100万元以上的

最多不超过5000

注:保全费=保全标的数×本级数+本级增加数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81号国务院令)制作。

司 法 救 助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81号国务院令)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一、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七)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八)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九)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十)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一)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其他情形。

二、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而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残疾人应提供相应的残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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