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范围 一、刑事一审公诉、自诉案件 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民、商事一审案件 1、受理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且双方当事人均属济南市辖区的各类民、商事案件。 2、受理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下且一方当事人属济南市辖区的各类民、商事案件。 三、各类行政一审案件 四、知识产权案件 依法审理本院管辖的诉讼标的金额为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网络域名和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除外)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含本数)1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法审理由本院管辖的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五、执行案件 1、由我院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上级人民法院交付执行或同级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3、当事人申请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 4、当事人申请执行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案件; 5、行政机关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 六、申请再审案件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理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辨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